志愿精神需要发扬光大
张颐武
在中国社会中,志愿者和志愿精神的影响力已经越来越大,人们已经熟悉志愿者和他们的贡献。这种志愿精神的普及应该说是2008年的汶川地震和奥运之后。汶川地震时,民间的志愿者从四面八方赶来,和政府与社会的众多的救灾努力一起形成了强大的合力,让危机时刻的人们的守望相助,互相扶持的精神得到了充分的展现,对于救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在奥运期间,志愿者的笑容也成为北京的“最美的名片”,也成为了中国的“80后”的鸟巢一代的集体形象中最美好和积极的部分。到了上海世博会,志愿者的形象继续成为城市生活和文化的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志愿者的形象在人们心中也逐步地固定下来,成为社会所必须的生活要素。这些过往的重大事件都让人们感受到了志愿精神的普及,人们开始把志愿的精神和志愿者的努力视为社会本身走向前进的重要的力量。这既是雷锋精神的延续,也是它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发展。它既有中国传统美德的展现,也有当下社会的新型关系中的价值重构的意义。
所谓“志愿精神”,其实是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之下的一种公共服务的意识,一种对于社会和他人的奉献精神。我们经常议论的市民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在市场中活动的人的通过法律和契约建立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界定人与人的关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基础,它基于市场社会的法律和契约精神,才可以保障市场具有基本的秩序,能够有效地运作和发展。这些关系当然是社会的基础。但社会仅仅靠基于法律和契约的关系仍然不足以使得它良好地运转,法律和契约只能让人们被动地遵守,有其强制性,其目的是让人们在其中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的同时不损害社会和其他人的利益。这样可以避免社会变成一个弱肉强食的丛林社会。这仅仅是社会的最基本的底线。但社会仍然需要美德和良知所构筑的更高的价值标准,没有这样的更高的价值标准,社会还是不能让人们获益。因为仅仅通过法律的调节,既不能穷尽人类的所有问题,也不可能让社会中的人们感到温暖和和谐。如果只有法律和契约,社会上人们所感受的就会是冷漠和淡然,可能受到作为就会是想方设法地钻法律的空子,在法律限定之外无所不为,这种社会不可能进步和发展。
因此,良知和道德的意义在于让社会能够通过它们获得一种向上的力量,一种理想的精神。而“志愿精神”正是这种良知和道德在市场社会中的集中体现。它来自一种对于他人的深沉的关爱,也是意识到仅仅依靠个体的有限性而凝聚起的社群的力量,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利己利他,达己达人的境界。
所谓“志愿精神”正是这种精神的体现。志愿精神在今天有两个特点值得注意:
一是它是融入本地的社区和生活之中的精神,这种志愿服务往往体现在邻里之间,体现在自己的生活环境之中,志愿者是社区的粘合剂,是社区生活活跃的基本条件。因为社区是人们生活的基本单位,人们除了在工作中之外就生活在社区之中,社区里的人和事和我们息息相关、密切联系。社区的和谐是整个社会的和谐的基础。社区中有一些事情是社会管理所难以覆盖和难以涉及的方面,也有一些是需要人们相互协调和相互合作的方面,这些都难以简单地从法律和契约中完全厘定。因此志愿者的帮助他人,关爱他人往往最需要在社区之中得到体现。而这也会导向一种更高的精神境界的寻求,由此来超越在市场经济社会中难以避免的竞争激烈,完成不足所导致的幸福感低迷和认同感低迷。
二是它往往体现在对于特定的议题和焦点的关注上。今天的志愿者往往专注于某个议题的共同努力,这些议题往往还是社会所关注但还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案的问题,也往往是社会尚未得到高度关注的议题。这些议题包括诸如环境保护、动物保护和动物权利、特殊群体的关怀和支持(如对于艾滋病人或乙肝病人的权利的关注)、文物或文化遗产的保护等等。当然也包括对于重大社会事件如自然灾害或重要公共活动的支持。这些都不仅需要政府和企业的努力,也需要社会的非盈利部门以及志愿者的努力,甚至在许多方面他们还能扮演更积极和更重要的角色。
从这个角度看,雷锋精神在今天正体现在志愿精神之中,像雷锋一样乐于助人,对于他人的痛苦和社会的问题保持敏感,尽到公民的责任,体现奉献的意义,从而提升整个社会,让社会所出现的难以靠其他方式调节的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正是雷锋的永恒的意义,也是志愿精神的永恒的意义。